经查,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长江控股 在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间为潜在第一大股东四川泰港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至少提供了21笔担保,累计金额2亿元以上,超过长江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40%。对于该等重大违规担保事项,长江控股直至2002年4月才分次予以披露。
    另查明,长江控股在2002年1月至2月间所涉及的诉讼事项累计金额为8270万元,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7%。对于该等重大诉讼事项,长江控股直至2002年4月才分次予以披露。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7.4.2条和7.4.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陈瑜、刘邦文、杨天敏、严波、汤建海、刘祥兵、强巴、冉小龙、张国志、张学锋、张辛、邓宪和原董事范池木未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陈瑜、刘邦文、杨天敏、严波、汤建海、刘祥兵、强巴、冉小龙、张国志、张学锋、张辛、邓宪和原董事范池木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