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司获悉,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成执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并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办理将四川省国资局(现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持有)持有本公司的国家股1300万股予以冻结,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41%。冻结期限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3年5月15日。
    本公司1300万股国家股被冻结,经咨询公司国家股委托持股单位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执行异议书》,四川泰港实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以长江控股国家股股权在银行质押借款,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备查件:
    1、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书》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质押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