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控股)近日签收到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应诉通知书[(2002)成民初字第92号、(2002) 成民初字 第93号、(2002)成民初字第95号]和传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现将被诉事项公告如下:
    1、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17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 状》,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 告: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杨晓红;第二被告:长江控股。法定代表人:陈瑜; 成都中院于2002年3月22日下达应诉通知书。 原告要求四川泰港支付商业承兑汇票 票款570万元及利息。因长江控股为汇票人四川泰港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2、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17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 状》, 诉四川泰港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四川青神中岩 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神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龙;第三 被告:长江控股。成都中院于2002年3月22日下达应诉通知书。 原告以被告四川泰 港分别于2001年11月16日、2001年11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2001年中新借字006 号、 008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800万元,还款期限分别为2002年5月15日、 2002年11月21日。青神旅游公司系长江控股控股子公司,因青神旅游以土地使用权 为四川泰港借款作抵押,为第二被告被起诉;长江控股为四川泰港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为第三被告被诉。
    3、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29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 状》,诉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金山)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告:西 藏金山;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第二被告:四川泰港;第三被告:长江控股。成都 中院于2002年3月22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于2001年8月17日与西藏金山签订《借 款合同》,原告向西藏金山提供了4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因四川泰 港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成为第二被告被诉。因长江控股同四川泰港共同为其 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成为第三被告被诉。
    以上诉讼事项将于2002年6月19日开庭,尚未下达裁定书、调解书。 对公司生 产经营影响难以估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至2002年4月29日止,公司无需披露的其他被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备查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3份)、传票(3份)
    2、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民事起拆状(3份)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