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控股)近日分别签收到四川省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应诉通知书[(2002)宜民初字第17号 ] 和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 (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被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宜宾分行诉讼事项
    1、中行宜宾分行于2002年1月10日向宜宾中院递交《民事诉状》, 诉长江控股 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瑜; 第二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 宜宾中院 于2002年3月21日和3月22日分别下达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2002年4月8 日下达 查封扣押长江控股财产清单,长江控股2002年4月9日签收。
    2、原告中行宜宾分行,法定代表人邓维江,地址:宜宾市南街55号。 诉长江控 股于1998年5月19日至2001年6月6日期间,先后在中行宜宾分行借款 13 笔共计金额 2032.9万元, 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垫支1笔,金额75.5万元,由四川泰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要求 长江控股偿还中行宜宾分行贷款本金2032.9万元及其所欠资金利息。以上借款在公 司的定期报告中已披露,包含在会计报表附注短期借款项中。
    3、宜宾中院以(2002)宜民初字第17号下达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相应价值的财 产,即#5号造纸机设备、#2号制浆设备、#1号备料设备进行诉讼保全。
    4、本诉讼发生对公司生产经营有一定的影响。保全期间,被诉讼保全财产不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使用,但不得进行资产转让、抵押等,将影响公司经营发展。
    二、中国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诉讼事项
    1、建行广汉市支行于2002年2月1日向德阳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 港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邦成;第二被告: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龙; 第三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2002年2月8 日德 阳中院下达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长江控股于 2002年4 月8日签收到德阳中院传票,要求4月10日出庭。
    2、原告建行广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果,地址:广汉市武昌路一段。 诉四川 泰港归还其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2001年10月20日至2002年1月20日利息128862 .50元。四川泰港于2001年在建行广汉市支行借款500万元, 四川泰港以四川青神中 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作抵押,并由长江控股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 长江控股为其提供担保为第三被告。
    3、德阳中院以(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 泰港、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长江控股银行存款合计514万元,或 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长江控股于2002年4月10日出庭应诉。4月10日法院开庭 进行了法庭现场证据核实、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书将于近日内下达。
    4、本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以上银行存款合计514万元被查封 或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为裁定书写明由三个被告合计承担 ,但由于裁定书尚未执行, 调解书未下达,将对公司冻结或查封财产承担额不祥。
    以上诉讼给公司造成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件:1、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2、中行宜宾分行民事诉状
    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
    4、建行广汉市支行民事起诉状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