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临时会议于2006年12月9日在本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魏业延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本公司与原重组方四川泰港签订《资产赠与协议》的议案》。
    2000年11月25日,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港”)与本公司签订《资产赠与协议》,将其持有的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岩公司”)95%的股权赠与给本公司。该等股权经四川泰港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189,428,981.31元。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刑终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四川泰港对中岩公司的土地资产进行了虚高评估,对本公司进行虚假的资产赠与。同时,青神县人民政府因四川泰港违反其在土地出让、投资等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条款,2002年11月22日,已经收回了中岩公司的经营权及其他权利。因此,四川泰港已经根本性违反其在《资产赠与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条款,赠与的资产的价值与《资产赠与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根本性不符,由于四川泰港严重违约导致其向本公司赠与中岩公司95%股权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第(四)款的规定,解除《资产赠与协议》,将该赠与合同受赠的中岩公司95%股权返还给四川泰港,并保留要求四川泰港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受到损失的权利。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