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9月1日,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了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之[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 2006年9月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因公告文件编辑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发生[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宜宾市国资公司对股权受让方调查的有关情况之“(一)受让人主体资格,浪莎控股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持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78220113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7000万元,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浪莎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浪莎控股有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内容错误。现更正为:“(一)受让人主体资格,浪莎控股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78220113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7000万元,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浪莎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浪莎控股没有存在任何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以上笔误特向浙江浪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