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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签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民事裁定书[(2005)宜民执字第9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民事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于2005年3月28日向宜宾中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尚欠借款本金92.3万元。本公司因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2.3万元(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详见2005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报》。
    因该项债务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申请执行人鉴于本公司已无偿还债务能力。据此,宜宾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宜宾中院(2005)宜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备查件文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宜民执字第91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