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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执行通知书[(2005)宜民执字第9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执行事由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于2005年3月28日向宜宾中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尚欠借款本金92.3万元,本公司因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2.3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宜宾中院于2005年11月1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
    限本公司自受到该执行通知书5日内自动履行支付令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2.3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宜宾中院未执行或冻结本公司资产或财产。目前本公司正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进行债务和解谈判,争取达成债务和解协议。
    三、本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未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四、备查件
    1、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宜民执字第91号
    2、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令(2005)宜民督字第14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