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宜宾中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比例95%)于近日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协议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资产托管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为促进企业发展,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充分发挥企业资源配置优势,打造竹浆产品基地,最大可能地实现企业经济效益,2005年5月25日公司所属宜宾中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元造纸)与天竹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协议书》,同意公司所属中元造纸现有的资产、机器设备整体租赁给天竹公司生产经营,该事项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租赁标的的范围、名称、数量
    1、中元造纸的码头、厂内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2、中元造纸需向天竹公司提供以上资产的权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
    3、双方共同编制《租赁财产移交清单》,详细列明租赁范围内租赁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性能、参数和用途等技术指标及特殊约定事项。
    4、中元造纸应当将《租赁财产移交清单》及其项下资产在本合同生效交付给天竹公司。经双方全权授权代表在《租赁资产交接书》上签字确认后生效,天竹公司即取得对租赁财产的管理权。
    5、中元造纸出租的资产应当符合有效使用、功能齐全、正常运行的实物状态,否则,由天竹公司一次性提供缺件的清单,经中元造纸确认后,在中元造纸现有库存范围内免费提供。
    6、天竹公司承租中元造纸财产,用于制浆、造纸及相关产业的加工。
    7、本公司和中元造纸“长江牌”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给天竹公司使用,授权期限3年(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三、交易标的
    1、第一年至第三年天竹公司向中元造纸每年支付120万元资产租赁费。三年后的租金双方再行约定。
    2、结算方式和交纳期限:租赁期每月的租金按租赁月份滚动支付,即每月租金于次月月初结清。
    3、租金自双方签署《租赁资产交接书》,中元造纸将租赁资产实际交付天竹公司经营管理后开始计付。
    四、租赁期限
    本次合同租赁期限10年,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五、双方承诺事项
    1、天竹公司组织生产和生产规模扩大后优先解决长江控股及中元造纸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2、中元造纸和天竹公司均具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以各自的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天竹公司和中元造纸愿意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全面、持续的履行《租赁合同》和《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协议书》义务。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合同》和《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协议书》签订对公司2005年度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七、备查件
    1、中元造纸与天竹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2、本公司、中元造纸与天竹公司签署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协议书》
    3、本公司及中元造纸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