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2000)99号文《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 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川财税(2001)2 号 文件规定,我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收33%,再返还18%政策,该政策执行到2001 年 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川财税(2001)2号文
    
四川长江包装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