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04)川民终字第12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诉讼终审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2002 年11 月18 日,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人民币800 万元,利息55.49 万元,本公司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2003 年12 月2 日四川省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德民初字第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的起诉(详见2002 年12 月21 日、2003年12 月17 日《上海证券报》)。
    二、终审裁定事项
    2004 年3 月16 日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的起诉,维持原裁定。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该终审裁定对公司影响
    本裁定生效后,将减少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诉讼,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终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