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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03)川民终字第28号、〖2002〗川民终字第399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诉讼终审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1、2002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诉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人民币900万元,本公司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2002年11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成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2003年7月23日下达〖2003〗川民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详见2002年7月18、2002年12月10日、2003年7月23日《上海证券报》)。
    2、2002年1月17日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其商业承兑汇票570万元(其中敞口金额399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2002年7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成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2002年4月30日、2002年9月3日《上海证券报》)。
    二、终审裁定事项
    1、〖2003〗川民终字第28号裁定事项。2003年12月15日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①、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②、驳回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的起诉。
    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2002〗川民终字第399号裁定事项。2003年12月24日省高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①、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②、驳回中国银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的起诉。
    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该终审裁定对公司影响
    本裁定生效后,将减少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诉讼,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