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证券违法一案,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4月立案调查(详见2002年5月31日《上海证券报》),现已调查终结。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本公司为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联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9笔,涉及金额18627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本公司既未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中披露,直到2002年4月26日才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为此承担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对上述数项或全部担保事项、公司相关中报和年报审议通过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刘邦文、严波、杨天敏、汤建海、张国志、张辛、邓宪、张学锋、范池木、冉小龙、周兵、刘祥兵、强巴。
    中国证监会认为,本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研究决定,对长江控股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瑜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刘邦文、严波、杨天敏分别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对汤建海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对张国志、张辛、邓宪、张学锋、范池木、冉小龙、周兵、刘祥兵、强巴分别处以警告。
    公司诚恳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并向股东表示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被原重组方虚假重组的教训,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守法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学习、理解和运用,提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加大公司资产重组力度,使企业早日走出困境。
    附件: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