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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判决书〖(2003)成民初字第80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2003年8月8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98%)归还其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32万元。本公司因为第一被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诉,成为第二被告。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中院受理,于2003年8月25日下达《应诉通知书》,2003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详见2003年9月2日《上海证券报》)。
    二、判决事项
    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就前项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与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即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西二路32号生产、生活用房地产3栋)折价受偿,协议不成可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该判决事项对公司影响
    本判决生效后,若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债务,又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抵押物被执行,将对公司2003年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成民初字第801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