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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03)德民初字第2-3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2002年12月2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诉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二被告长江控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德阳中院审理,于2002年11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详见2002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报》)。2003年11月21日德阳中院以(2003)德民初字第2号下达《恢复诉讼程序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因四川泰港涉嫌经济犯罪而中止审理,现该经济犯罪案件已经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恢复诉讼程序。
    二、裁定事项
    2003年12月2日,德阳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的起诉。
    三、该裁定事项对公司影响
    本裁定不是终审裁定,对公司影响尚难判断,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件
    1、德阳中院《恢复诉讼程序通知书》(2003)德民初字第2号;
    2、德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03)德民初字第2-3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