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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宜宾民初字第3315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介绍及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宜宾县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合作社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杨仁贵,职务董事长。
    第一被告:宜宾县四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余德,职务经理
    第二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盛奎,职务董事长
    原告合作社营业部诉四源公司偿还其借款及本息一案,2003年11月6日经宜宾县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2003)宜宾民初字第33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四源公司在长江控股的竹片款27.36万元(本公司尚欠四源公司竹片款136.81万元),待本案审理终结后提取。因本公司为四源公司在合作社营业部借款本息25.97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重大诉讼和或有事项”内容)被诉,成为第二被告。
    二、民事判决事项
    2003年11月6日,宜宾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宜宾县四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营业部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97万元,合计25.9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2、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28万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1.48万元。由被告宜宾四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对公司影响
    本判决原告已执行第一被告在本公司的债务,对本公司影响不大。截止2003年12月10日,公司已涉诉金额27889.886万元(含公司为原重组方担保被诉金额16807万元),占公司200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的258.62%。其中担保被诉金额21319万元,占公司200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的197.69%。由于公司涉诉金额较大,将影响公司2003年财务状况,特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件
    宜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宜宾民初字第3315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