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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民事裁定书(2003)宜中民执字第76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宜宾中院民事调解和裁定事项
    原告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诉公司偿还其货款和借款本息一案,2002年9月21日经宜宾中院民事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是公司偿还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货款181.88万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3.36万元;二是公司偿还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借款45万元。2003年6月1日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向宜宾中院申请执行,要求公司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货款和借款义务。由于公司经营亏损,经政府扶持进行企业封闭运行,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欠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合计310.24万元。经宜宾中院审查符合发放债权凭证条件。如发现被执人长江控股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据此,宜宾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中院(2002)宜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本裁定事项对公司影响
    截止2003年11月30日,公司已涉诉金额27869.886万元(含公司为原重组方担保被诉金额16807万元),占公司200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的258.43%。由于公司涉诉金额较大,将影响公司2003年财务状况,特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三、备查件
    1、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宜中民执字第76号;
    2、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宜民初字第74号;
    3、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3)宜中执字第76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