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成刑初字第242号下达《刑事判决书》,对公司原重组单位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港)及刘邦成、汤建海等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刑事判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刑事判决情况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四川泰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万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四川泰港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港控股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汤建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单位的赃款125万元及汽车等赃物追缴发还被骗银行。对被告单位四川泰港、四川泰港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所得赃款16606万元及其利息扣除上述现金和物品后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骗银行。对四川泰港内幕交易所得赃款9609488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该判决对公司影响
    四川泰港、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港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采取以四川泰港、西藏天科虚假重组长江控股的方式,控制和利用长江控股,使长江控股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为四川泰港、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港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追偿四川泰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备查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