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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判决书[(2003)成民初字第36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2000年12月26日,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成交银2000年贷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向交行成都分行借款1700万元。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相应的2000年保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2003年2月25日,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成都中院于2003年4月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要求四川省新宜纸制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68万元。因本公司为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2003年6月2日成都中院以(2003)成民初字第361-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西二路3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成国用(2001)1224号,面积1565.4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理。详见2003年4月23日、8月27日《上海证券报》。
    二、判决事项
    2003年9月10日,成都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700万元按利率6.3375%计算,自2001年6月21日至2002年1月5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7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息利率计算,从2002年1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该判决事项对公司影响
    该判决生效,若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债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中院已裁定查封了公司部分资产,对公司2003年财务状况将产生重大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