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金牛区法院)执行通知书〖(2003)民执字第892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为公司原法律顾问。该所诉公司2000年以来,欠其各种代理费118万元,于2003年5月8日在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公证〖(2003)成华民证字第0465号〗。2003年6月16日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向成都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其各种代理费118万元。成都金牛区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下达执行通知书:
    限本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前,按照公证书全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本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因公司资金紧张,无资金归还原告圣合律事务所四川分所各种代理费,一旦法院强制执行,将对公司2003年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备查件:
    1、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3)民执字第892号
    2、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公证书(2003)成华民证字第0465号
    3、公司与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解除合同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