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03)川民终字第2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于2002年7月11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人民币900万元,本公司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2002年11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2002年7月18日、12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本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经省高院2003年7月3日民事裁定。其裁定结果如下:
    本院审理的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一案,因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院2002年10月24日亦发出“内部明电”,要求全省各地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此案民事纠纷案件,应中止审理;已经审结的,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备查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川民终字第28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