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1、本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关于报告期内担保事项中”披露:(1)2000年5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及担保人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工行将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对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权(本金126,500,000元,欠付利息29,036,137.55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以,本公司担保贷款的债权人由中国工商银行四川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2000年6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一:成都中科信西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二: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工行将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对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未受清偿债权(本金116,200,000,欠付利息15,585,254.65)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以,本公司担保贷款的债权人由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详见2001年2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因为中元总公司和长信纸业在华融资产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提供担保,成为担保关联人。
    2、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主要事项“关于为非关联单位担保事项中”披露:公司为四川省雅砻江木材水运局在农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1300万元和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162万元借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03年4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因为四川省雅砻江木材水运局在农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提供担保,成为担保关联人。
    二、被担保方债权人变更
    1、2003年4月本公司担保方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致函本公司,本公司2003年6月20日确认。其《致保证人的转让通知》主要内容为:
    1)、贷款债权人转让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和融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盛”,一家由华融和Mercer lnvestments IV Private Ltd成立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所述贷款中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附件一中所述的相关保证和/或抵押项下的有关权利(以下合称“贷款”),已经转让给了“融盛”。即,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权(本金126,500,000元,欠付利息29,036,137.55元)转让给融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未受清偿债权(本金116,200,000,欠付利息15,585,254.65)元转让给融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变更后的合作。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所述的相关抵押中的所有权利已随同贷款一并转让予融盛,融盛据此而有权登记为抵押权人。融盛将会通知贵方在进行变更登记过程中予以合作。
    2、2003年6月1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发出《债权催收公告》,得知本公司为四川省雅砻江木材水运局在农行宜宾分行营业借款本金1300万元已剥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详见2003年6月14日《四川日报》)。即,本公司为四川省雅砻江木材水运局1300万元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债权人已由农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方债权人变更对公司和公司财务状况无影响。
    四、备查件
    1、致保证人的转让通知之一(被担保方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
    2、致保证人的转让通知之二(被担保方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3、(债权催收公告《四川日报》复印件)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