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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分别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书(2003)成民初字第361-1号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民事裁定书(2003)宜中执字第13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事项
    2000年12月26日,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成交银2000年贷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向交行成都分行借款1700万元。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相应的2000年保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交行按约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03年2月25日,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成都中院于2003年4月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要求四川省新宜纸制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68万元。因本公司为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详见2003年4月23日《上海证券报》。
    2003年6月2日成都中院以(2003)成民初字第361-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西二路3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成国用(2001)1224号,面积1565.4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二、宜宾中院民事裁定事项
    2002年11月7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协议》,宜宾市财政局向ST长控提供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签订了《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公司在2003年1月26日之前清偿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后,ST长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宜宾市财政局向宜宾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万元。详见2003年3月5日《上海证券报》。
    2003年6月10日宜宾中院以(2003)宜中执字第13号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
    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号的办公营业用房,证号:房权证01字第065758号,面积483.23平方米;查封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号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中国用(2001)字第14471号,面积470.9平方米。被查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交被执行人保管、使用,未经宜宾中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过户。
    三、备查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