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书(2003)成经初字第361号和传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诉讼及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2000年12月26日,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成交银2000年贷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向交行成都分行借款1700万元。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相应的2000年保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交行按约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03年2月25日,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成都中院于2003年4月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要求四川省新宜纸制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68万元。因本公司为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详见2003年4月23日《上海证券报》。
    2003年5月8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成经初字第36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面积894.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国土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6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马鞍石柿子坪社面积为54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9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街道黄桷坪四社面积16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8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马鞍石柿子坪面积为63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国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512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四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转让、变更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以上诉讼事项于2003年6月11日开庭。
    二、本诉讼对公司影响
    四川新宜纸制品公司为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下属企业,根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破字第4-2号破产公告,新宜纸制品公司资产列为本次破产范围之内(详见2003年1月21日《上海证券报》)。若四川新宜纸制品公司败诉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公司2003年财务状况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传票;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