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22日签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应诉通知书(2003)成民初字第361号和传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被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介绍
    原告:交通银行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行长):蒋志浦,地址:成都市西玉龙街211号。
    第一被告: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土桥。
    第二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盛奎,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马鞍石。
    二、诉讼事项
    2000年12月26日,第一被告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交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成交银2000年贷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向交行成都分行借款1700万元。第二被告ST长控与交行成都分行签订了相应的2000年保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交行按约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03年2月25日,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成都中院于2003年4月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四川省新宜纸制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68万元。因ST长控为新宜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以上诉讼事项将于2003年5月22日开庭。
    三、对公司影响
    四川新宜纸制品公司为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下属企业,根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破字第4-2号破产公告,新宜纸制品公司资产列为本次破产范围之内(详见2003年1月21日《上海证券报》)。该笔诉讼若四川新宜公司破产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公司财务状况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
    2、交通银行成都分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