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芝中院)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和(2003)林中执字第03号〗,判决执行本公司所属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西藏华圣为本公司控股公司(控股比例97.8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判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林芝地区米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顿珠旺加
    2、第一被告:西藏米林农业资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
    3、第二被告: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兵,现法定代表人:强巴
    二、诉讼基本情况和标的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米林县银行(以下简称米林农行)诉第一被告西藏米林农业资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林农业公司),于1996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前后三次在原告处贷款250万元,西藏华圣以其土地使用权证(面积2750亩)作抵押担保。三笔贷款分别于1997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到期。经原告米林农行多次催收未果,向林芝中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米林农业公司和第二被告西藏华圣归还原告米林农行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127.078万元。
    三、民事判决和执行意见
    2002年11月18日、2003年2月13日,林芝中院分别以(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下达《民事判决书》和(2003)林中执字第03号下达《执行通知书》。林芝中院在审理米林农行诉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西藏华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林农行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返还贷款本息377.078万元。林芝中院判决和执行情况如下:
    1、判决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米林农行贷款本金250万元以及信用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1,270,782.5元。
    2、判决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2003年正月30日(西藏藏历)前返还原告米林农行贷款本息3770782.5元及案件受理费27740元,计3,798,522.5元。
    3、原告米林农行与被告米林农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林芝中院作出的(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支付原告米林农行本金250万元,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1,270,782.50元。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西藏华圣系经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2000年7月12日与西藏天科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以债权7000万元和西藏天科所持西藏华圣97.86%的股权进行置换,西藏华圣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天科在与本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时,专门出具了“置换股权无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的说明”。而公司原重组单位西藏天科隐瞒事实,于1996年以置换资产在银行抵押借款250万元。2003年3月14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公司拟按西藏华圣2001年12月31日长期投资价值67,561,294.12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详见2003年3月19日《上海证券报》)。
    五、备查件:
    1、西藏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西藏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3、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无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的说明;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