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林芝农行)起诉状,起诉本公司所属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西藏华圣为本公司控股公司(控股比例97.8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起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地区中心支行,法定代表人:文明亮
    2、第一被告:西藏林芝森科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兵
    3、第二被告: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巴
    二、诉讼基本情况和标的
    被告西藏林芝森科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林芝泰港资源有限公司,后更名)于1996年12月19日、1997年5月20日、1997年4月4日分别在原告处贷款200万元、40万元、50万元,合计290万元。由被告西藏华圣,至2002年12月5日利息532856元,贷款到期后被造违约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432,856元。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西藏华圣系经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2000年7月12日与西藏天科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以债权7000万元和西藏天科所持西藏华圣97.86%的股权进行置换,西藏华圣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天科在与本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时,专门出具了“置换股权无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的说明”。而公司原重组单位西藏天科隐瞒事实,于1996年和1997年以置换资产在银行担保借款290万元。2003年3月14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公司拟按西藏华圣2001年12月31日长期投资价值67,561,294.12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详见2003年3月19日《上海证券报》)。
    四、备查件: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地区中心支行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