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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02)德民商初字第82-3号、(2003)德法执字第30-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德阳中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82—3号裁定意见
    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简称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成,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绵远街167号;
    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现法定代表人:杨盛奎,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马鞍石。
    德阳中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2)德民初字第82—1号财产保全裁定(详见2002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现因商业银行申请撤回对ST长控的起诉已被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解除对ST长控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二、德阳中院(2003)法执字第30—1号裁定意见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果。
    第一被执行人: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红。
    第二被执行人: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龙。
    第三被执行人: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盛奎。
    德阳中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详见2002年6月25日《上海证券报》)。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于2003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德阳中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四项中止执行。即,中止ST长控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886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
    三、备查件
    1、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德民商初字第82—3号;
    2、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德法执字第30—1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