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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书〖(2002)成执字第430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成都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公证处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2002)成证内经字第8664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应过户给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代号600137,简称“ST长控”)国有股权1300万股(详见2002年5月24日《上海证券报》)。由于财政部未能批准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长江包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代码:600137,简称“ST长控”)国有股权1300万股的冻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解除对公司1300万股国家股股权的冻结。
    备查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