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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3月3日,分别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02)成执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书》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2003)宜民初字第020号《民事调解书》,(2003)宜中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民事裁定和调解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事项
    成都中院于2002年12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偿还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及罚息一案,执行中成都中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四川泰港持有的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其评估结果为四川泰港的股权享有净资产799.84万元。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泰港所持有的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99.84万元的股权中的616.2212万元股权(即90%)抵偿给申请人ST长控,清偿其所欠的部分股权转让款。
    二、宜宾中院民事调解事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宜宾市财政局,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县府街,法定代表人(局长):黄洪浪,委托代理人:但福斌,宜宾市财政局职工。
    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马鞍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盛奎,委托代理人:张国志(ST长控副总经理),曹爱军(ST长控职工)。
    2、诉讼基本情况
    2002年11月7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协议》,宜宾市财政局向ST长控提供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签订了《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公司在2003年1月26日之前清偿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后,ST长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宜宾市财政局向宜宾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万元。
    3、诉讼调解事项
    经宜宾中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事项:
    (1)ST长控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即偿还宜宾市财政局借款1000万元。
    (2)本案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36006元,合计96016元,由ST长控负担。
    三、宜宾中院裁定事项
    宜宾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宜民初字第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ST长控在限期内履行偿还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ST长控在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该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转让手续。
    四、裁定事项对公司影响
    经公司2003年2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为达到清偿公司与宜宾市财政局1000万元债务目的,同意以公司所持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及收益作为抵押,清偿其债务(详见2003年3月4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三、备查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