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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02)德民商初字第82-3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简称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成,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绵远街167号。
    2、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刘辉,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段19号民航棕南大厦9楼;
    3、第二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现法定代表人:杨盛奎,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马鞍石。
    二、诉讼基本情况和标的
    四川泰港于2001年1月在商业银行借款1420万元。2002年9月5月商业银行向德阳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四川泰港归还其借款1420万元。ST长控因为四川泰港14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详见2002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三、民事裁定意见
    2002年12月23日,德阳中院以(2002)德民商初字第82-3号下达《民事裁定书》。德阳中院在审理商业银行诉被告四川泰港、ST长控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业银行于2002年12月23日向德阳中院申请撤回对ST长控的起诉。
    德阳中院认为,原告商业银行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撤回对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裁定准许原告商业银行撤回对公司的起诉,以及四川省高院判决:解除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家股股权转让(草签)协议》和解除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家股股权托管协议》(详见2003年2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为公司二次重组减少了障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寻找新的重组伙伴。
    五、备查件: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