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借款方: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宜公司)
    2、借款债权人:工行成都市锦江支行
    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3、破产方: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
    本公司于2003年1月7日公告了借款方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破产事宜。新宜公司为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陈瑜,于1993年成立,在四川省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74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以(2003)宜民破字第4-2号通知中元总公司;宜宾中院于2002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了中元总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元总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不得擅自处理和分配债权、财产、保管好企业资产交企业监管组接受处理。根据宜宾中院破产公告,新宜公司资产列为本次破产范围之内。现将借款方破产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概述
    本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关于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事项中”披露:(1)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所属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成都锦江支行借款171万美元,本公司为其美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2年6月11日债权人工行成都市锦江支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宜公司归还借款,ST长控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被诉,目前尚未判决(详见2002年8月1日、8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2)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新宜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2000万元,ST长控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1年新宜公司归还债权人交通银行成都分行300万元,并已展期至今(详见2002年8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因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成为担保关联人。
    二、对公司影响
    本公司为新宜公司借款171万美元本金及利息和17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中元总公司及新宜公司破产清算,新宜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2002年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件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03)宜民破字第4-2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