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担保借款方: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简称中元总公司)
    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信纸业)
    2、担保借款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华融资产公司成办)
    中国银行宜宾分行
    3、破产方: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破产清算
    一、概述
    本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关于报告期内担保事项中”披露:(1)2000年5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及担保人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工行将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对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权(本金126,500,000元,欠付利息29,036,137.55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以,本公司担保贷款的债权人由中国工商银行四川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2000年6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一:成都中科信西南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二: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工行将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对四川长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全部未受清偿债权(本金116,200,000,欠付利息15,585,254.65)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以,本公司担保贷款的债权人由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详见2001年2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因为中元总公司和长信纸业在华融资产公司成办债务提供担保,成为担保关联人。
    二、破产当事人
    1、中元总公司:系根据原宜宾地区行署宜署函(1993)85号剥离本公司学校、医院等后勤非经营性资产及1996年10月24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宾中元实业总公司债务和资产管理的函》剥离热电、回收、取水等辅助性资产而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汽、运输等产品和服务。现有总资产23134万元,负债41916万元、净资产-18782万元,现有职工1093人。
    2002年12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以(2003)宜民破字第4-2号通知中元总公司;宜宾中院于2002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了中元总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元总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不得擅自处理和分配债权、财产、保管好企业资产交企业监管组接受处理。
    2、长信纸业:于1995年在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汤建海,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纸张和纸板。
    2002年12月31日,宜宾中院以(2003)宜民破字第3-2号通知长信纸业;宜宾中院根据债权人中国银行宜宾分行申请,受理了债务人长信纸业破产一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长信纸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不得擅自处理和分配债权、财产、保管好企业资产,交企业监管组接受处理。
    三、对公司影响
    本公司分别为破产当事人中元总公司在华融资产公司成办未清偿债权本金126,500,000.00元,利息29,036,137.55元和长信纸业在华融资产公司成办未清偿债权本金116,200,000.00元中金额5650万元以及在中国银行宜宾分行美元83.04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中元总公司和长信纸业破产清算,不能清偿其债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2002年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2002年全年因停产时间较长,诉讼频繁,预计2002年公司将发生重大亏损,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件
    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03)宜民破字第4-2号
    2、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03)宜民破字第3-2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