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02)德民商初字第2-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简称广汉支行),法定代表人(行长):胡文华,地址:广汉市万寿街2段5号;
    2、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晓红,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段19号民航棕南大厦7楼;
    3、第二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长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瑜,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盛奎,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马鞍石。
    二、诉讼基本情况和标的
    四川泰港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先后在广汉农行借款3487万元。广汉农行向德阳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四川泰港归还其借款3487万元。ST长控因为四川泰港3487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三、民事裁定意见
    2002年11月27日,德阳中院以(2002)德民商初字第2-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因ST长控为四川泰港提供担保的相关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明电德阳中院,要求此类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原告广汉农行诉被告四川泰港、ST长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附件: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