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02)德民商初字第82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成,诉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刘辉。于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1月19日三次在德阳市商业银行贷款2070万元及资金利息338190元,合计2103.8万元,其中2001年1月19日1420万元贷款由ST长控提供担保,ST长控成为第二被告。
    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因借款纠纷于2002年9月5日向德阳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经德阳中院审查,冻结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二被告ST长控银行存款2120万元,正式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02年10月24日开庭。
    因四川泰港涉嫌利用对ST长控进行资产重组,骗取ST长控提供贷款担保,诈骗金融机构巨额贷款,四川泰港刘邦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公司正在按照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成公经(2002)84号函,向相关正审理和已经审结长控为四川泰港贷款担保的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中止审理或申请移交管辖。
    备查件: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德民商初字第82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