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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7 证券简称:*ST长控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02-09-04 打印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分别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判决书〖(2002)成民初字第93号、(2002)成经初字第95号〗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02)绵法执字第63、64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中院(2002)成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原告:中国银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新华大道支行),法定代表人:许兴元,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荣和、覃俭。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杨晓红,委托代理人:邓绍伯;第二被告: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委托代理人:张国志。

    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与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银行承兑汇票追索票款纠纷一案(详见2002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公告)。成都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荣和、覃俭,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委托代理人邓绍伯及第二被告ST长控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到庭参加诉讼。成都中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承兑汇票票款400万元及承兑汇票400万元的罚息(从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对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计算)。

    2、第二被告ST长控对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泰港追偿。

    3、本案受理费38510元、财产保全费29020元,共计67530元(此款已由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预交),由第一被告四川泰港负担,第二被告ST长控连带负担。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

    二、成都中院(2002)成经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法定代表人:许兴元,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荣和、覃俭。第一被告: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第二被告: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杨晓红,委托代理人:邓绍伯;第三被告: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委托代理人:张国志。

    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与第一被告金山公司,第二被告四川泰港,第三被告ST长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2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公告)。成都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荣和、覃俭,第二被告四川泰港委托代理人邓绍伯及第三被告ST长控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经成都中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成都中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第一被告金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4000万元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利息按本金4000万元经约定利率从200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02年1月22日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2、第二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三被告ST长控均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被告金山公司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金山公司追偿。

    3、本案受理费210010元、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0530元(此款已由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预交),由第一被告金山公司、第二四川泰港、第三被告ST长控连带负担。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

    三、绵阳中院(2002)绵法执字第6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与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借款合同,经2001年9月24日绵阳市公证处(2001)绵证经字第0882、0883号公证,绵阳中院以(2002)法执字第62、63号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详见2002年8月1日《上海证券报》公告)。2002年8月26日,绵阳中院以(2002)绵法执字第63、64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因公司为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与原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冻结公司所持成都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49%)49%的股权和成都中元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45%)45%的股权。

    以上判决和裁定事项生效,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止2002年8月31日,公司为原重组单位四川泰港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已涉诉金额12899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48.84%,其中已判决和执行金额117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35%。鉴于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和刘邦成等主要责任人已经被成都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详见2002年8月24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本公司将提起上诉和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中止诉讼、中止执行,待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后合并处理。

    备查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成民初字第93号〗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成经初字第95号〗

    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绵法执字第63、64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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