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示》第十一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7月5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查封通知书》和(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一: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起因: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月13日至2004年1月13日,此项贷款由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该项贷款已逾期。
    诉讼请求:不详(本公司至今未收到起诉状副本)
    诉讼依据: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以下财产(金额以人民币1620万元为限):
    1、在四川省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2%的股权。
    2、在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6.25%的股权。
    3、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分行东湖开发区支行9019200020833帐户。
    4、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营业部0493600809301帐户。
    5、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洪山支行营业部90263507955帐户。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正积极与深圳民生银行龙岗支行磋商,争取尽快庭外和解。
    对于此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