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示》第十一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5月24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8号传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04年7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
    被告一: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起因: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由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6月30日,此项贷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诉讼请求:解除《贷款合同》,被告一立即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2004年3月20日后的相应利息及复利;被告二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认为,公司此次债务诉讼系宏观金融政策调整导致的银根紧缩所致,公司已与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进行了积极协商,该行初步意向性同意公司在此项借款到期前以借新还旧方式偿还,且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以其所拥有的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48号33333.5平米土地为此项借款提供抵押,目前此土地的市场价值已远远大于此项贷款本息总额,因此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带来影响。
    对于此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