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董事潘福祥、付晓东委托董事祝懿东代为表决。参加表决董事人数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章程第一百零一条中“董事会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的他人提供有抵押或无抵押贷款担保的决策权限为陆仟万元人民币。贷款担保应尽量采取对等担保形式或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修改为:“董事会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的他人提供有抵押或无抵押贷款担保的决策权限为陆仟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贷款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以上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更换公司派往赛尔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派出严国建先生、吴小林先生出任赛尔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董事,周起宏先生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职务。
    二、关于终止开发汤逊湖项目及由公司自主开发天源城二期项目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武汉鹏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向武汉鹏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同意开发汤逊湖项目的议案》,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武汉鹏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同意开发汤逊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鹏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增资后道博物业占其注册资本的60%,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40%,同时同意武汉鹏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汤逊湖土地项目。详见2002年5月21日和2002年7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上两议案至目前为止尚未实施。
    现因政策因素变化,公司未能取得汤逊湖项目3000亩土地使用权,因此董事会同意:1、终止实施《关于收购武汉鹏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终止实施《关于向武汉鹏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同意开发汤逊湖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3、为尽快实施公司以房地产为阶段性主业的战略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天源城二期自主开发,二期项目用地72000平米,规划建筑面积143280平米,并授权经营班子在一个月内处理好与原合作方的终止合作开发的善后工作,并将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