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示》第十一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4月7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67号传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03年5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
    被告一: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起因: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由2002年12月3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此项贷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诉讼请求:解除《贷款合同》,被告一立即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2003年2月20日后的相应利息及复利;被告二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及时办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3年4月7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一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4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02)字第104号]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500万元为限。
    本公司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未及时办理的原因系登记部门的审批延误,本公司正在积极办理该抵押手续,本案诉请解除的抵押合同应继续履行。为此,本公司和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一道积极与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取得联系,在充分了解和友好协商基础上,初步确认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诉请解除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我公司土地抵押手续正在抓紧办理之中,近期将办理完毕,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有可能考虑向法院提请撤诉。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且该公司具备到期或者提前偿还该项贷款的能力,因此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带来影响。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