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214号传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06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被告一: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起因:被告一向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2002年12月11日至2003年12月11日。被告一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
    原告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签订1份《债权转让协议》。据此,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将其对被告一的该项债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依法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并书面通知了两被告。因此,原告作为该项债务的合法债权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计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贷款期限届满至2005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43.49万元,以及从2005年12月20日至原告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06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本案。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银行借款担保属双方互保约定下的担保,公司目前正在与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协商,争取妥善解决。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