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鄂民二初字第14号传票和[2006]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06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被告一: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起因:公司于2002年8月13日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贷款人民币12000万元,并由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此笔贷款已于2005年8月13日全部到期,由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一直无力偿还。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000万元及利息17,889,585.99元;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公司、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现金人民币12,000万元或其它等值资产。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项借款逾期事项已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过披露,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无影响。本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进行协商,争取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批准并顺利实施的基础上,以债务重组或者延期分批方式偿还此项逾期借款。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