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6月5日,本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131号传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06年7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一: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起因: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人民币860万元,期限自2003年12月23日至2004年6月18日,此项贷款由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截至目前尚余借款本金855万元及利息未偿还。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55万元及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本公司正积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协商,争取以借新还旧方式偿还此项逾期借款。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