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涉及为深圳市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通”)贷款3450万元提供担保诉讼进行了判决。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7月26日,深圳万通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华夏”)贷款34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04年7月26日起23.5个月,此项借款由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物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04年8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2005年2月,深圳华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万通立即归还此项借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及道博物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见2005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深圳万通应向深圳华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50万元及利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
    2、本公司及道博物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深圳万通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690.27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712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鉴于深圳万通目前已资不抵债、现金支付极度困难,本公司2004年度已对此项借款担保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5,826,887.25元。本公司将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妥善解决此担保诉讼事项,切实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