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2月13日,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收到商务部于2004年2月10日批准的商资二批[2004]100号文“商务部关于同意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收购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在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4446万股国有法人股,同意双方于2003年10月29日签定的合作框架合同及相关附件(相关内容详见2003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同意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为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报商务部备案。
    二、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4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34200万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外资法人股持有4446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3%;发起人持有17154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0.16%;国内社会公众股持有126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6.84%;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彩色胶卷、彩色相纸、彩色电影正片、感光材料、信息影像材料加工用药液及相关化学品、彩扩设备、与银盐产品相关的数码影像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配套产品、零部件及相关技术的科研、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四、公司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五、在公司13%的国有法人股转让实施、并满足合作框架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其在公司所持的7%的国有法人股。
    此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同意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分两步向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转让其在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3%和7%的国有法人股。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签定的合作框架合同及相关附件经商务部批准后生效。从批准之日起,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公司将在近期内按合同约定抓紧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和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视项目进展和相关手续办理进程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