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次乐凯集团、我公司与伊士曼柯达公司购股、合作项目审批要求,现将原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第一条“公司董事会向参会股东介绍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和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士曼柯达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作情况(详见2003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向参会股东介绍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和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士曼柯达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作情况,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乐凯集团与伊士曼柯达公司签定的合作框架合同、13%股份转让合同、7%股份转让合同、13%股东合同、20%股东合同、增资合同、乐凯子公司股东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培训合同、AEC生产线合同、TAC线改造技术支持合同”。
    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的规定,决定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应顺延至2003年12月4日上午9:30-11:3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股权登记日2003年11月26日和报名日期2003年11月28日及其他相关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