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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5 证券简称:S乐凯 项目:公司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4-11 打印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10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建恒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8035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7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其持有公司股份1715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50.16%;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4人,其持有公司股份881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及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分别为2.58%及7.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及现场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赞成1803586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赞成1803586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赞成1803586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2757.2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75.02万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9859.37万元后余额12341.55万元,累计可分配利润为12341.55万元。

    鉴于公司正处于产品结构调整时期,新业务的拓展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董事会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决定2006年度不分配、不转增。

    本议案赞成1803586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200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赞成1803586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赞成18035860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其中:

    1、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依法进行了回避,没有参与投票表决。

    2、与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赞成18035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8818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公司股东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出席会议参与投票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叶正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叶正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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