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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2 证券简称:重庆啤酒 项目:公司公告

苏纽亚太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2004-09-07 打印

    就 S c o t t i s h& N e w c a s t l e p l c(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苏纽公司")受让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重啤集团")所持有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啤酒")5,000万股国家股事宜,苏纽公司与重啤集团于2004年2月10日签署了《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合作协议书》(以下称"《原协议书》"),并且苏纽公司于同日签署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称"《持股变动报告书》",该等报告书并已于2004年2月11日公告)。

    《持股变动报告书》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条提及,在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完成后,若苏纽公司同意继续进行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则苏纽公司和重啤集团以及苏纽公司的指定投资人还将签署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现苏纽公司已完成了对重庆啤酒的进一步尽职调查,并已同重啤集团就《原协议书》中的未尽事宜完成了有关谈判。此外,苏纽公司已指定 S& N A s i a P a c i f i c L i m i t e d(苏纽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称" S公司")作为《原协议书》中出让股份的购买者,且该等指定已获得重啤集团的同意,因此各方就相关未尽事宜于2004年6月3日在重庆市签署了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就该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情况,苏纽公司及 S公司特补充公告如下(在本补充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应与《持股变动报告书》所规定的含义相同),苏纽公司及 S公司保证本公告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就重啤集团、苏纽公司和 S公司签订的《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其中有关各方就董事提名及关于特别事项的提案的互相通知和协商机制的安排(详见本公告第一条第3款的第(2)项和第(3)项内容)并非重啤集团和 S公司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约定,因此 S公司和重啤集团不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苏纽公司和苏纽亚太有限公司聘请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律师事务所已就该等事宜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并作为本公告的附件一并予以公告。

    一、《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1 签约方:重啤集团、苏纽公司和 S公司

    2 协议目的:旨在明确苏纽公司的指定投资人(即 S公司)为重庆啤酒的股东并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3 主要内容:

    (1)重啤集团和 S公司同意行使其各自作为重庆啤酒股东的权利,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使重庆啤酒按国际最佳业务惯例、行业惯例和标准以及最高道德标准从事业务经营;及促使重庆啤酒进一步修改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取阅重庆啤酒的财务和业务资料的相关规定。

    (2)就重庆啤酒董事会的组成,各方约定如下:( a)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前提下,董事会的董事总人数为11人, S公司应推荐并提名2名候选人供重庆啤酒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重啤集团应推荐至少4名候选人供重庆啤酒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b)重啤集团和 S公司应分别将其各自推荐的董事人选或董事更换人选的姓名事先通知另一方;( c)重啤集团和 S公司应分别行使其各自作为股东的权利,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遵守章程的前提下,分别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适当地提请重庆啤酒股东大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各自推荐的董事人选或董事替代人选选举或再次选举为董事。

    (3)就协议中约定的特别事项,( a)在遵循适用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重啤集团和 S公司均应分别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涉及有关特别事项的议案前互相进行协商沟通;( b)重啤集团和 S公司应各自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以重庆啤酒的最大利益行使提案权,并应尽力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就拟提交董事会并涉及特别事项议案的内容取得共识;若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不能就涉及特别事项议案取得共识,拟提出该议案的董事应暂时不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但可以在审议该年的重庆啤酒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该议案;但如果该议案首次提出供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讨论的时间距召开审议该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之时少于6个月,则该议案只可在该议案首次提出供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讨论的6个月之后的任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提出;( c)如本协议的条款与《原协议书》第16条的规定有任何不一致,则以本协议条款为准。前述特别事项系指:

    ( i)重庆啤酒年度业务计划或该计划的重大偏差或该计划的重大修改;

    ( i i)任何未列入重庆啤酒的经批准年度业务计划并且涉及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的由重庆啤酒付出的资本性开支或投资项目的单项或一系列交易;

    ( i i i)重庆啤酒与其他第三方啤酒商之间的任何酿酒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分销协议、合营协议或其他性质类似的协议;

    ( i v)重庆啤酒业务性质或范围的变更;

    ( v)修改章程的方案;或

    ( v i)重庆啤酒发行新股份、债券或金融工具的方案。

    (4)各方做出排他性及不竞争条款的约定:重啤集团不再就其啤酒业业务寻求除苏纽公司外的其他国际战略合作伙伴,不进行与本协议或本协议目的抵触的任何谈判或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苏纽公司不在中国大陆境内寻求除重啤集团及重庆啤酒外的其他啤酒厂商合作,不进行与本协议或本协议目的抵触的任何谈判或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

    (5)就未来各方可能进行的股份转让,各方约定优先购买权如下: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重啤集团和 S公司同意各自有权在对方拟出售其持有的重庆啤酒股份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对方拟出售的重庆啤酒股份。

    (6)就未来各方就其各自持有的重庆啤酒的股份可能进行的质押,各方约定:重啤集团和 S公司应各自同意不会在其持有的重庆啤酒股份上设置任何权益阻碍(按本协议设立的优先购买权除外),但重啤集团和 S公司可各自为不时向其提供贷款的银行在其各自的重庆啤酒股份上设置质押,条件是其向该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本协议项下优先购买权安排的存在。

    (7)就反摊薄机制,各方约定:( a)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交割完成后,重啤集团和 S公司同意行使其各自作为股东的权利,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使重庆啤酒不向任何人士依照法律规定定向发行任何股份;( b)若重庆啤酒计划在交割后向公众发行任何一批新的 A股,重啤集团和 S公司同意行使其各自作为股东的权利,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使重庆啤酒将其上述意图通知 S公司,并给予 S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向重庆啤酒认购股份的选择权("反摊薄选择权"),该反摊薄选择权可在发行相关 A股的第一个周年日后行使。 S公司行使任何反摊薄选择权后重庆啤酒实际向 S公司发行股份的行为应以获得相关审批机关批准为前提,如果因不能够获得该等批准而导致重庆啤酒未能发行相关股份,该反摊薄选择权应被视为未被 S公司行使。

    根据苏纽公司和苏纽亚太有限公司聘请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前述有关各方就董事提名及关于特别事项的提案的互相通知和协商机制的安排并非重啤集团和 S公司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约定,因此 S公司和重啤集团不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具体请见作为本公告附件的方达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苏纽公司及 S公司并无意愿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成为重啤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也无意通过该等安排获得重庆啤酒的控制权。

    二、《<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1 签约方:重啤集团和 S公司

    2 协议目的:旨在明确本次股份转让其他事项(如购买价款的支付和交割、汇率等)

    3 主要内容:协议双方就购买出让股份、购买价款的托管、先决条件、签署后的行为、交割、对价的调整、逾期付款和违约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作为对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补充。

    三、《托管协议》

    1 签约方:重啤集团、 S公司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称"托管代理人")

    2 协议目的:旨在协调本次股份转让的付款手续

    3 主要内容:

    (1)在所有的其他法律文件签署后,而且在出让股份被登记公司在补充协议有效期内被锁定的确认文件发出后15个营业日内, S公司应将一笔相当于人民币525,000,000元的等值美元金额(兑换率为汇款当日公布的基准汇率)汇入托管帐户;

    (2)托管代理人应在其收到重啤集团与 S公司共同签署的付款通知后立即向出售收益帐户解付托管金额或按托管代理人的即期外汇汇率计算的购买价款的等值美元金额(以较低金额为准);并且在向出售收益帐户解付款项后立即向 S公司指定的帐户解付记入托管帐户贷方的任何余款;

    (3)如果重啤集团和 S公司共同向托管代理人签署退款通知或发生破产事件,则托管代理人应立即向 S公司全额解付及支付托管金额,并以美元将该等收益和利息汇入 S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框架协议》

    (1)签约方:重啤集团和苏纽公司

    (2)协议目的:旨在明确重啤集团和苏纽公司后续合作事宜

    (3)主要内容:双方将以重庆啤酒作为战略合作平台。双方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利用各自拥有的资源以促进重庆啤酒的持续发展,并最终使其发展成为一家规模大和盈利能力强的全国性外商投资的啤酒集团。

    该等战略合作包括:苏纽公司通过收购重啤集团所持有的部分重庆啤酒股份,成为重庆啤酒的战略投资者;重啤集团根据市场环境及其企业发展具体状况向第三方(重庆啤酒、重啤集团及其各自的关联方除外)收购啤酒业资产;重啤集团和苏纽公司尽所有合理努力促使重庆啤酒具有再融资的资格和能力,并在时机成熟时进行融资;在取得有关批准的前提下,重啤集团在重庆啤酒要求后将其啤酒业资产出售给重庆啤酒;重啤集团、重庆啤酒和苏纽公司在重庆啤酒的管理、业务、技术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

    五、《建议修订重庆啤酒公司章程的协议》

    (1)签约方:重啤集团和 S公司

    (2)协议目的:旨在明确如何修改重庆啤酒的公司章程

    (3)主要内容:重庆啤酒章程的修订建议,新的公司章程将自完成出让股份转让时起生效。

    2004年7月19日召开的重庆啤酒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建议修订重庆啤酒公司章程的协议》中涉及的章程修订条款,详见重庆啤酒于2004年6月17日公告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04-011)以及2004年7月20日公告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04-012),前述修订应于重啤集团和 S公司办理完本次国有股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原协议书》连同上述五个协议,将会报送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审批。苏纽公司和苏纽亚太有限公司将在重庆啤酒的配合下,及时披露与前述审批进程相关的信息。

    特此公告。

    

Scottish&Newcastle plc

    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PatricDouganS&NAsiaPacificLimited

    苏纽亚太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PatricDougan

    2004年9月1日

    附件:

    方达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Scottish&Newcastleplc(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S&NAsiaPacificLimited(苏纽亚太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6日

    关于: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cottish&Newcastleplc(苏格兰?纽卡斯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 S& N A s i a P a c i f i c L i m i t e d(苏纽亚太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日签署的《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执业的律师。受 S c o t t i s h& N e w c a s t l e p l c(苏格兰 o纽卡斯尔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苏纽公司")的委托,我们就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啤集团")、苏纽公司与S&NAsiaPacificLimited(苏纽亚太有限公司," S公司")于2004年6月3日签署的、与 S公司受让重啤集团持有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啤酒")的50,000,000股国有股("本交易")有关的《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否致使重啤集团和 S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声明事宜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股东协议是否致使重啤集团和 S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事宜发表中国法律意见,并不对本交易中的其他任何法律事宜、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以及外国和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本所已按照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作为本意见书附件的股东协议的中、英文本进行了审阅。本所已得到苏纽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提供的股东协议是真实和有效的,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股东协议的有关规定

    (一)股东协议第6.2条规定如下:

    1.重啤集团和 S公司应分别将其各自推荐的董事人选或董事更换人选的姓名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2.重啤集团和 S公司应分别行使其各自作为股东的权利,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遵守章程的前提下,分别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适当地提请重庆啤酒股东大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各自推荐的董事人选或董事替代人选选举或再次选举为董事。

    (二)股东协议第6.3条规定如下:

    1.在遵循适用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重啤集团和 S公司均应分别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涉及特别事项("特别事项")的议案前互相进行协商沟通;若有关议案系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提出,则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应在该议案正式向董事会提出前互相进行协商沟通;若有关议案系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或重庆啤酒管理层提出,则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应在该议案的表决前互相进行协商沟通。

    2.根据第6.3.1款的规定,"特别事项"是指以下涉及重庆啤酒的事项:

    ( i)重庆啤酒年度业务计划或该计划的重大偏差或该计划的重大修改;

    ( i i)任何未列入重庆啤酒的经批准年度业务计划并且涉及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的由重庆啤酒付出的资本性开支或投资项目的单项或一系列交易;

    ( i i i)重庆啤酒与其他第三方啤酒商之间的任何酿酒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分销协议、合营协议或其他性质类似的协议;

    ( i v)重庆啤酒业务性质或范围的变更;

    ( v)修改章程的方案;或

    ( v i)重庆啤酒发行新股份、债券或金融工具的方案。

    3.重啤集团和 S公司应各自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以重庆啤酒的最大利益行使提案权,并应尽力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就拟提交董事会并涉及特别事项议案的内容取得共识。若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不能就涉及特别事项议案取得共识,拟提出该议案的董事应暂时不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但可以在审议该年的重庆啤酒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该议案;但如果该议案首次提出供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讨论的时间距召开审议该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之时少于6个月,则该议案只可在该议案首次提出供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讨论的6个月之后的任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提出。

    三.法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们认为,无论是股东协议第6.2条还是第6.3条的规定均不会致使重啤集团和 S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理由如下:

    1.根据股东协议第6.2条的规定,重啤集团和 S公司仅需就各自提名的董事人选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无需就各自提名的董事人选获得另一方的同意,重啤集团和 S公司各自均享有独立的董事人选提名和推荐权利,因此第6.2条的规定并不构成重啤集团和 S公司同意"共同推荐董事"的意思表示;

    2.股东协议第6.2条的规定并未赋予重啤集团和 S公司确保对方提名的董事人选当选为重庆啤酒董事的义务,即并未规定重啤集团和 S公司在行使其对选举董事的表决权时有义务一致行动或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3.根据股东协议第6.3条的规定,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就涉及特别事项的提案应进行事先的协商沟通,尽力取得共识。但即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未能就特别事项达成共识,也只会导致涉及该等特别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时间推迟,并不会阻止任一该等议案被最终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及表决。此外,股东协议第6.3条并未规定重啤集团和 S公司在行使其对该等特别事项的表决权时有义务一致行动或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4.股东协议第6.3条还规定,重啤集团和 S公司应各自促使重啤集团董事和 S公司董事在行使提案权时应符合重庆啤酒的最大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股东协议的第6.2条及第6.3条的规定仅在苏纽公司及 S公司(作为重庆啤酒的战略投资者)和重啤集团(作为重庆啤酒的第一大股东)之间建立了一种沟通机制。但该等条款及股东协议的其他条款并未规定重啤集团和 S公司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应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因而我们认为重啤集团和 S公司不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我们受苏纽公司和 S公司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纽公司和 S公司就股东协议及其他补充协议所作的补充公告的附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于首页所载日期签署。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周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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