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天律法意字200109号
    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与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订立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律 师受聘出席了公司2000年度股东年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即2001年3月17 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刊载于2001年3月17 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年会的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8日上午9:00在重庆市石桥铺石杨路16号公司 综合大楼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华正兴先生指定的公司董事黄明贵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84人,均为2001年4月1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中央 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07807992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63.09%。公司董事7名、监事4名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在本次会议推举的监 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点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8项, 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 议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7807992股。会议经逐项表决,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赞成表决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0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及预计200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选举华正兴、 黄明贵、邓如碧、陈世杰、陈太夫、刘明朗、苏甫玉、尹兴明、刘德文共9 人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选举刘秋元、秦鸿志、邓寿 东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邓丽达、朱玉梅组成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 、《股东大会授权第三届董事会行使3000 万元以下投资项目审批权的议 案》、《关于继续聘用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财务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聘期为一年 的议案》。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现场监督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毅
    20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