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2年4月11日下午2时在公 司四楼二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苏甫玉因公出差未 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邓如碧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华正兴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余剑锋先生 工作变动,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决定撤回对余剑锋先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不再提交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二、同意提名翁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01年 度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翁宇先生简历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 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三。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2001年度股 东年会延期至2002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时召开,除《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 案》进行上述调整外,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 法、会议期限均不变,仍以公司董事会2002年3月21日《召开2001 年度股东年会的 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1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翁宇先生简历》
    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翁宇先生简历
    翁宇先生,47岁,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重庆市第二水泥厂财务科科 长、副厂长,合川市财政局企财科科长,重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部经理,现任重庆 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副秘书长。
    附件二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翁宇先生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后作出的决定,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 也不是本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1于重庆
    附件三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翁宇作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 声明,本人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十、包括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单位数量 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及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翁宇    2002年4月11于重庆